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融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泰誠 原告富田資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怡雅 原告 李士宗 原告 鄭惠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琇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麗玲 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