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俊宏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亦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俊宏(下稱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為第一審判決,判決書業於民國107年8月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期間於107年8月15日屆滿。上訴人雖於107年8月9日對本件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稱對判決不服,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敘述具體上訴理由,嗣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07年9月6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而該裁定於107年9月13日寄存送達予被告等事實,有上訴人之上訴狀、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至今尚未見上訴人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