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被告中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居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當事人不得復於行言詞辯論程序主張之;法院或得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鋆進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未於收受原告起訴狀繕本後提出答辯狀,嗣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以裁定命被告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並附繕本到院。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被告逾期迄未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張惠立~B法官王邁揚~B法官何世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