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五八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零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零柒萬元,折合銀元肆佰零貳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零貳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零柒佰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萬玖仟壹佰零壹元,尚欠新台幣柒萬壹仟陸佰肆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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