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三一號
原告偉成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複代理人 劉芳伶 律師被告大輝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洪堯欽 律師 梁雅婷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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