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卯○○視同上訴人丁○○
子○○○己○○癸○○甲○○戊○○○即乙○○即沈丙○○即沈辛○○即沈丑○○○即壬○○即沈庚○○即沈被上訴人寅○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辨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王重吉~B3法官李寶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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