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41號原告乙○○住○○市○○區○○路00○0號訴訟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複代理人 黃勃橖 律師被告L00R0000A00000(中文譯名: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112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112年10月6日上午9時31分。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8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同年10月5日上午8時57分宣判。
惟查,是日適逢「小犬」颱風,臺南市政府即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進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10月6日上午9時31分行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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