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95號原告 王世羣
曹智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德福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2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
書記官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