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2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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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20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清泰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48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清泰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所使用之手段,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書記官姜宜泰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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