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39號聲請人 杜氏 紅顏訴訟代理人 陳意青 律師相對人 林春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100年度家補字第198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各1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
家事庭法官張以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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