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40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許玲如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邱榮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俞慧君
法官黃珮禎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