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2942號債權人鄉林維也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莊政達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王志文是否為本件債權人或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併請具體敘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確認請求之利息計算方式為年利率百分之五或百分之十;若是年利率百分之十其請求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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