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221號
原   告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西泉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秋香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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