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566號上訴人松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守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淑雲傅湘芸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蘇嘉豐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賴俊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