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2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思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詠勝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