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6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266號上訴人即原告張媽媽租屋專業服務有限公司代表人 蔡奇勳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間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本院108年度簡字第26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