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4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董裕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景富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雙方簽訂之工程合約契約書。
二、提出5次工程款共計金額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之匯款單或紀錄。
三、提出雙方簽訂認可後之完工工程評估計算書。
四、提出債務人楊景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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