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2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柏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柏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柏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聲第20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民國105年2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10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吳柏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0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847391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年7月1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1年4月1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0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90184739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