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6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獻忠 上列聲請人與 張世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之催告通知係寄債務人「屏東縣○○鄉○○路○○○○號」之地址,惟非本人收受,且其戶籍乃「屏東縣○○鄉○○○巷00號」,故請重新對其最新戶籍地址為催告通知送達,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件有無相關借貸之釋明文件,足供佐證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有新臺幣124,324元之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如有請予以提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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