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26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宇弦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最新更名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之最新正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