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7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原名: 曾琦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38,608元,應繳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
書記官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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