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14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甲○○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柒仟捌佰伍拾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97年度財管字第90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鈞院合議庭以97年度家抗字第108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選任遺產管理人一事乃告確定。被繼承人甲○○所遺留坐落台南市○○區○○段二小段76之3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台南市○○區○○路一段157巷29號建物,應有部分均為2分之1;現因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對被繼承人之債權無法實行而聲請強制執行,並由鈞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9848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本遺產管理案件,被繼承人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需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⑶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100分之1。經查被繼承人遺產總計新台幣(下同)785,000元。其上揭土地及建物之總值係依據鈞院民事執行處97年度執字第98487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100分之1計為7,850元。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管理人報酬計算表、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4月9日97年度執慎字第98487號通知所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影本為證,堪認為實在,則被繼承人之遺產合計785,000元,聲請人依100分之1之數額請求7,850元之報酬,核屬相當,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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