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208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20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2089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9月23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0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主張其與訴外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指定期日審理,因相對人甲○○妨害抗告人出庭言詞辯論,所受損害應由相對人負責,因此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因行政訴訟並無人民與人民間之訴訟,抗告人請求非行政機關之相對人賠償,係屬民事訴訟範疇,應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抗告人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難謂為合法,因將抗告人之訴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原裁定未命其就被告機關之特定事項詳為表明,即逕予駁回,顯有違誤云云,因本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原審未定期命抗告人補正,並無不合,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蘇金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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