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5年台聲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五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重上字第三一一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秀得法官吳謀焰法官李寶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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