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23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俊仰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79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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