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23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仕興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23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