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61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上訴人與甲○○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捌佰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湯美玉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書記官王敬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