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小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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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小字第335號
上訴人 徐浩城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為其敗訴之判決,已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自非完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