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073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威凱
被告 林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原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55元,惟依原告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原告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92,041元,及其中58,555元自111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92,041元,應徵第地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100元。茲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故為再開辯論。
三、又本件原核定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以下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本院重行核定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2,041元,已逾10萬元,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