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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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5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瑞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瑞章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瑞章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3、4、5、
7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6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民國105年7月4日向檢察官具狀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影本1紙附卷可稽。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合於定執行刑要件,併參酌附表編號1至6犯行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777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有該刑事裁定乙份在卷可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雅華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