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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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家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訴字第2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慧頻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