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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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5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財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