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26號抗告人 錢碧瑩 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5年1月23日至107年2月7日均正常還款,保持良好信用紀錄,107年2月7日存入彰化銀行(貸款扣款帳號:00000000000000)新臺幣6萬2946元以繳納4筆貸款費用,僅因台灣政黨輪替導致經濟蕭條,生意難做、入不敷出,特別與相對人協商給予寬限期2年,寬限期內只繳利息,後還本金,抗告人非常有誠意繼續繳納貸款,原裁定未能審酌及此,而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並非適法,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伊,以擔保對伊之借款債務。又抗告人最近一期帳款之應繳日為107年1月1日,卻遲至同年2月8日入帳,抗告人在繳納上開款項後,即未再繳付債務本息,依兩造簽訂借據第14條第2項約定,抗告人所欠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個人貸款專用借據、信用卡消費額度申請書、主張加速到期催告函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5頁、第13頁~第34頁、第36頁~第37頁),核屬相符,堪認屬實。而依上開證物所示,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既已經登記,且債務均屆清償期而未完全受償,則原審為形式上審查而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抗告人主張曾與相對人協商給予寬限期2年云云,未提出相關證據為憑,要非可採。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饒佩妮法官王琁對本裁定除有涉及法律見解且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再抗告,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及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鼓山│青海││525││874.95│10000分之205│├─┴────┴────┴────┴────┴────────┴─┴──────┴───────┤│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2869│青海段525地號│鋼筋混凝土造│七層:84.37│陽台:│全部││││││015層樓房│合計:84.37│13.47│││││├───────────────┤││雨遮:││││││美術南五街57號7樓│││1.58││││││││││││├─┴───┴───────────────┴──────┴───────┴─────┴──┴─┤│備註:共有部分:青海段00000-000建號3,463.9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192││(含停車位編號39,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