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94號聲請人 郭永發
郭煒軒 共同代理人 黃因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94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001│郭永發、│107年3月12日│未載│13,000,000元│TH135368│ 姜純惠 │││郭煒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