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仁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自壽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 律師原告與被告 吳主琯 即貴再土木包工業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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