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7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73號聲請人陳毅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7年度除字第97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遠雄房地產發│彰化商業│107年3月10日│17,100元│ER0000000│││展股份有限公│銀行建國││││││司 趙文嘉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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