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5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俊佑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茂盛 上列當事人因102年度訴字字第3591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林春鈴法官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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