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富春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藍富春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揚奇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陳喜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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