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郁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005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捌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郁惠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10053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8片,係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高郁惠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事證明確,惟被告自白犯行,亦無前科記錄等情,而於民國100年12月27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00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屬實。又本件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8片,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品,業據被告於警詢時陳明在卷,核與證人 陳文銓 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鑑定書、檢視報告書、盜版電腦程式著作光碟一覽表、拍賣網頁列印資料、職務報告、現場暨盜版光碟測試開機翻拍照片等件附卷可參。是依前揭說明,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該扣案物品,於法有據,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