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230號抗告人 陳國良 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
蕭珮郁 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郭儉 間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2年12月13日102年度監宣字第230號所為之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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