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號上訴人廣欣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錦峰 上訴人 周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桂蓁田碧君 間因102年度字訴第12號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張桂蓁應將坐落於臺北市○○區○段○○○號地下一樓占有部分返還予共有人全體。
」,而上訴人於起訴時陳報被上訴人張桂蓁占用系爭停車位之交易價額新臺幣(下同)4,858,808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價額即應為4,858,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6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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