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2166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金註
被告 陳欣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7,03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7,034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暨自同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語(見本院卷第1317頁),嗣迭經變更聲明,於同年8月26日以陳報狀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07,03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等語(見本院卷第65、67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9年10月15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該日起至116年10月15日止,借款利率按伊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09年4月15日起為週年利率0.84%,111年4月15日起為週年利率1.09%,同年7月15日起為週年利率1.215%)加碼週年利率2.16%浮動計息,若有違約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算利息外,另加計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自111年3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407,03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原告催討,均未置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7,034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表、原告111年7月7日合金總個金字第1113304003號函及111年4月6日合金總個金字第1113302003號函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查原告主張被告尚有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全部債務已視為到期,依約應負清償之責等語,就其中如附表一所示借款本金、利息,及本件於111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屆期之違約金部分,固屬有據,然因原告依約得請求之違約金應計算至清償日止,且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基此,被告一旦於111年9月27日後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之末日即112年1月15日期間清償本件債務,則自其清償之日起,即無再給付違約金之義務。是原告依約僅能請求被告給付111年4月16日至清償日止,按如附表二所示利率計算之違約金,且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407,034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適用簡易程序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妙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林素真
附表一:
本金
性質
起日
迄日
週年利率
407,034元
利息
111年3月15日
111年4月14日
3%
111年4月15日
111年7月14日
3.25%
111年7月15日
清償日
3.375%
違約金
111年4月16日
111年7月14日
0.325%
111年7月15日
111年10月15日
0.3375%
111年10月16日
112年1月15日
0.675%
附表二
本金
性質
起日
迄日
週年利率
407,034元
利息
111年3月15日
111年4月15日
111年7月15日
111年4月14日
3%
111年7月14日
3.25%
清償日
3.375%
違約金
111年4月16日
清償日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