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156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嘉瑩 相對人 梁建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梁涵婷 於民國99年3月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3月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梁涵婷於99年3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借款期間自99年3月11日起至119年
3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自105年4月20日起未依約繳納,尚欠本金757,01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又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2年5月11日因贈與移轉登記於相對人梁建章所有,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借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梁建章及債務人梁涵婷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拍字第15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竹田鄉│新田││2798-14│建│0│0│87.00│10000分之│││││││││││││1399││├──┼───┼────┼──┼──┼────┼─┼──┼──┼────┼─────┼─────┤│002│屏東縣│竹田鄉│新田││2798-19│建│0│0│70.00│全部││└──┴───┴────┴──┴──┴────┴─┴──┴──┴────┴─────┴─────┘┌────────────────────────────────────────────────────────────┐│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156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備考││││││││建築材料及用│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途│││├──┼───┼───────┼───────┼──────┼───────────┼──────┼──┼────────┤│001│288│大生路8號○○○鄉○○段│鋼筋混凝土造│一層41.22、二層36.53、│陽台5.80、平│全部││││││2798-19地號│、四層樓房│三層37.81、四層37.81、│台5.51、屋頂│││││││││總面積153.37│突出物8.23、││││││││││露台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