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67號原告 林畢田 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丞霖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67,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原告在本院台中簡易庭民國109年度中司調字第2516號調解程序已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7,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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