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陳惠景 被告 林亨娟
陳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請被告林亨娟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第2項聲明係請求被告陳國仁應將臺中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
0號,系爭系爭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22,625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14.2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0,500元/平方公尺+系爭建物課稅現值53,000元=5,822,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7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