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庭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庭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庭嘉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依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