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34號原告 陳宏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源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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