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7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7年民專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上字第00008號上訴人超美特殊包裝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名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汪漢卿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英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