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67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樓之3債務人丁○○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壹萬柒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4月15日邀同其他債務人丁○○、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730,000元整,期限7年期,約定自民國93年4月15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年息2.525﹪機動計付(目前為年息
3.62%)。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證,詎債務人僅攤繳本息至97年3月5日即未依約履行,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迭經催討無效,依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第1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清償全部積欠。又債務人丁○○、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償還責任。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