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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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吳方利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向本院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吳方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桃交簡字第23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然其未收到該判決書,爰依法聲明異議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3號刑事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公共危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以107年度桃交簡字第23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現尚未確定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案件之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另詢以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亦回覆表示就該案件尚未核發執行指揮書,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頁)。揆諸前揭說明,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既尚未就被告前揭所犯公共危險案件核發執行指揮書,即無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之可言,故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俊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